(2016)吉01民终1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吉林省兴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万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省兴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万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1333号民事裁定书(2016)吉01民终133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吉林省兴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安居小区****栋。法定代表人:苏凤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明,男,1963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正阳街一委*组。委托代理人:沈大明,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吉林省万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榆树市西种榆路**号(机关园对过)。法定代表人:李彬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金波,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吉林省兴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4)榆民初字第4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吉林省兴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未足额预交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吉林省兴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海彪代理审判员 贺银婷代理审判员 徐 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维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