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民初31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徐祖旺与陈普应、孔淑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祖旺,陈普应,孔淑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3138号之一原告:徐祖旺。被告:陈普应。被告:孔淑繁。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祖旺诉被告陈普应、孔淑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祖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祖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祖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保全费2570元,合计6295元,由被告陈普应负担(此款已给付)。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