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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31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徐祖旺与陈普应、孔淑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祖旺,陈普应,孔淑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3138号之一原告:徐祖旺。被告:陈普应。被告:孔淑繁。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祖旺诉被告陈普应、孔淑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祖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祖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祖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保全费2570元,合计6295元,由被告陈普应负担(此款已给付)。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