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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21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商启美、杜启侠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浦支公司、劳启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启美,杜启侠,车琳,车天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浦支公司,劳启芬,孙德村,刘金荣,夏秀枝,孙先越,孙先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21执148号申请执行人:商启美。申请执行人:杜启侠,申请执行人:车琳,申请执行人:车天宝,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浦支公司,地址:合浦县。负责人:夏光纬,经理。被执行人:劳启芬。被执行人:孙德村。被执行人:刘金荣。被执行人:夏秀枝。被执行人:孙先越。被执行人:孙先超。杜启侠等人与孙德付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合民一初字第17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中国人保合浦支公司赔偿申请人127888.83元,孙德付等人在继承孙杰遗产范围赔偿原告205990.93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中国人保财产合浦支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转入其应该负担的赔偿款127888.83元,本院已将该笔款项支付给申请人。本院通���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国土局等多个部门查询,未查到孙杰的遗产,经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孙杰遗产的财产线索,但申请人至今未能提供。由于被执行人徐华琼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桂0521执1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执行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2015)合民一初字第175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和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证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裕库审判员  林长兵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承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