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81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吴松与于本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松,于本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81民初1293号原告:吴松,男,汉族,1983年2月2日出生,住涿州市。被告:于本良(于栋良),住保定市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李建华,河北华夏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松于2016年4月5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凌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松及被告于本良委托代理人李建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松诉称,我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生活困难向我借款23000元,并于2015年2月18日为我也具欠条一张,同时也约定了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给付欠款,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3000元及利息。被告于本良答辩称,被告没有向原告借钱。借条的23000元实际上是原被告在一起赌博时,被告欠下的赌债。原被告一起给高碑店市乔刘凡砖厂拉砖,经常聚在一起赌博。2014年8、9月的一天晚上,在乔刘凡砖厂,有原告、被告、冯秋亮(××),还有一个承包烧窑的头,四个人聚在一起玩推牛十。最后结果是被告总计输了30000元。当时被告没带钱,后来给了原告1000元,当时原告说让被告再给23000元两清。被告想出几千元,但原告不同意。经高碑店的张建军和涿州的张坡多次调解,原告还是要10000多元才能两清。2015年2月18日上午9点半左右,被告刚贴了春联,原告带着他小舅子找到被告家,要求被告还钱。因赌博输钱的事,家里人不知道,又是大年三十,被告不想让家里人知道,弄的过不了年,所以就跟着原告到了家外面的公路上,被迫在原告准备好的借条上签了字。所以被告根本没有向原告真正借过钱,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拖欠原告23000元,有被告于2015年2月18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为证。被告主张:没有向原告借钱,欠条的23000元是原被告在一起赌博时,被告欠原告的赌债。被告主张无据证实。以上事实有被告出具欠条一张为证;有原告及被告之代理人当庭陈述为证。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23000元,有欠条一张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该主张,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主张:欠条的23000元是原被告在一起赌博时,被告欠原告的赌债,原告对此予以否认,且被告无据证实,对被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2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凌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艳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