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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2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桂芳与郭许凤、莫昌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芳,郭许凤,莫昌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2执434号申请执行人张桂芳,女,1956年8月5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郭许凤,女,1961年7月1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莫昌瑞,男,1957年3月18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南区。张桂芳与郭许凤、莫昌瑞身体权纠纷一案,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2015)钦民三终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承担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愈松审判员  赵 锋审判员  陆善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凤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