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4执1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上海悦堃贸易有限公司、王小明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悦堃贸易有限公司,王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110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悦堃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小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285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小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小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小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王小明(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2的存款人民币3888542.62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张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振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