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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19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韩雪与魏友芹、李晓晓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雪,魏友芹,李晓晓,刘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1921号之二原告韩雪,居民。委托代理人胡苏鹏,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友芹,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峻,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晓,居民。被告:刘娟,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岩。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雪与被告魏友芹、李晓晓、刘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鲁1311民初192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魏友芹在罗庄区人民法院(2016)鲁1311民初1299号案件中应得的保险理赔款10000元。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魏友芹在罗庄区人民法院(2016)鲁1311民初1299号案件中应得的保险理赔款10000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明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