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6民特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申请宣告谢美芝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6民特22号申请人李某甲,男,汉族。申请人李某乙,男,汉族。申请人李某丙,女,汉族。三申请人法定代理人李清洁(系申请人之祖父),男,汉族。三申请人法定代理人刘大从(系申请人之祖母),女,汉族。被申请人谢美芝,女,汉族。申请人诉称,2001年1月1日,李大威与被申请人谢美芝登记结婚,是合法夫妻。婚后生育三个子女,长子李某甲,次子李某乙,长女李某丙。2012年4月10日李大威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012年5月份被申请人谢美芝因悲伤过度、精神失常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婚生子女,是利害关系人,请求依法宣告谢美芝失踪。申请人就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用以证明2001年1月1日,李大威与被申请人谢美芝登记结婚,是合法夫妻关系。2、2015年12月9日,夏邑县骆集乡胜利集东村民委员会和夏邑县公安局骆集派出所共同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李大威的身份关系;李大威于2012年4月10日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李大威的妻子谢美芝因悲伤过度、精神失常于2012年5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3、户口本一份。用以证明申请人跟随祖父母李清洁、刘大从居住生活。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谢美芝,女,汉族,系申请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母亲,2012年5月份被申请人谢美芝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发出寻找谢美芝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谢美芝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谢美芝于2012年5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4年余。申请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谢美芝失踪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谢美芝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俊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