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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3民初1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杨建军与李涛、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军,李涛,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3民初1569号原告杨建军,男,汉族,生于1960年10月24日。被告李涛,男,汉族,生于1989年2月24日。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委托代理人秦东哲,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军诉被告李涛、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财产保全费100元,由原告杨建军负担。审判员  郭自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明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