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2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王镱燃等人与李陆军、刘晓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镱燃等人,李陆军,刘晓瑞,刘晓明,滨州市坤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227号申请执行人王镱燃等人。被执行人李陆军,滨州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东、滨州市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在济宁任城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刘晓瑞,滨州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在济宁任城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刘晓明,滨州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东,现在济宁任城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滨州市坤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镱燃等人与被执行人李陆军、刘晓瑞、刘晓明、滨州市坤德置业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骗取贷款罪一案中,经本院查询,各被执行人除已被查封的房产、林木等,均暂时无法变现,查封的车辆目前均下落不明外,均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滨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波审判员 杜晓峰审判员 王光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德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