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中商金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商金润发鼓楼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中商金润发超市有限公司,南京中商金润发鼓楼购物中心超市有限公司,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93号原告南京中商金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和燕路251号。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伟,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芈咏梅,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中商金润发鼓楼购物中心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丹凤街25号、27号、37号501、601室。法定代表人冯建萍,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以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知明,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洪万康,男,汉族,该公司员工。原告南京中商金润发超市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商金润发鼓楼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中商金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京中商金润发超市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中商金润发超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1800元,减半收取170900元,由原告南京中商金润发超市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晗庆代理审判员 吴 勇人民陪审员 李小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亚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