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1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与戚国南、刘正洪、涂新联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戚国南,刘正洪,涂新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21执3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地址:新兴县。负责人陈小莉,行长。委托代理人伍文君,男,该公司员工,住新兴县。被执行人戚国南,男,195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执行人刘正洪,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执行人涂新联,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戚国南、刘正洪、涂新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云新法稔民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调解协议,被执行人戚国南应清偿借款本金45024.97元及利息和代支的案件受理费550.59元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刘正洪、涂新联对被执行人戚国南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金融、房产、国土、工商等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后,2016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321执3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辉豪代理审判员 石世浩代理审判员 伍钜雄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青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