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刑更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童松平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童松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刑更244号罪犯童松平。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4月29日作出(2008)娄中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童松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2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终字第199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审判决中对被告人童松平的判决;被告人童松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2月25日交付执行。2011年8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3年10月1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童松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童松平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童松平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童松平共获得奖励分145.4分。在审理期间,该犯缴付2000元执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童松平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是毒品犯罪,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童松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8年3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