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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01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何学莲与张德俊、高新国、高新远、张凌、昌吉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秦刚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学莲,张德俊,高新国,高新远,张凌,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01民初478号原告:何学莲,女,汉族,1982年3月16日出生,现住昌吉市。委托代理人:马振东,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德俊,男,汉族,现年31岁,住昌吉市。被告:高新国,男,汉族,1977年1月3日出生,住昌吉市。被告:高新远,男,汉族,1973年3月12日出生,住昌吉市。被告:张凌,女,汉族,1973年10月10日出生,住昌吉市。被告: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福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秦刚,男,汉族,现年40岁,住昌吉市。本院受理的原告何学莲诉被告张德俊、高新国、高新远、张凌、昌吉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秦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何学莲于2016年6月24日以收集新证据为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学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学莲负担。审 判 长  吴云代理审判员  刘燕人民陪审员  朱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