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2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文堂与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堂,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2执5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堂,男,195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专业律师。被执行人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新亚,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文堂申请执行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经调查,现被执行人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堂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线索,2016年6月28日申请人王文堂向本院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淇民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张效强执行员 况素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志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