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13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张凤芹与李伟芳、李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芹,李伟芳,李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3004号原告张凤芹,女,汉族,1962年2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罗爽爽、周利南(实习),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芳,女,汉族,1969年5月26日出生。被告李杰,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张国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芹诉被告李伟芳、李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凤芹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伟芳、李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分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秀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凤芹负担。审判员 焦玉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