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4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与江苏大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江苏大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4550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住所地上长沙市星沙经济开发区远大二路泉塘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苏敏,总经理。被告江苏大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栗城镇民生路2号南环大厦2号楼1-1401。法定代表人费文彬。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诉被告江苏大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苏大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苏大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万元,如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辉人民陪审员 周霞玲人民陪审员 周金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付凌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