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民初8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蒋仲浩与河南中豪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仲浩,河南中豪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8795号原告蒋仲浩,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辉,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中豪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珊。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仲浩与被告河南中豪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仲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仲浩负担。审判员 梁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