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塘少民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塘少民初字第00087号原告周某甲。委托代理人朱慧,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徐利亚,张家港市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军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慧、被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利亚两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甲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周某乙。婚后双方婚姻状况逐步恶化:1、双方由于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在被告徐某患病之前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被告徐某多次因双方吵架而闹到我单位,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工作生活。2、被告徐某对儿子不管不顾,且因脾气暴躁与他人无法和睦相处。3、自2008年以后双方分居至今,双方见面后除了争吵外再无任何沟通联系。为此,我曾于2012年8月21日、2013年5月7日、2014年3月3日和2015年1月4日四次起诉离婚,均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因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再次起诉请求判决: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儿子周某乙由原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理由如下:1、双方结婚多年,且儿子年龄尚小,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2、我身患重疾,还需要原告周某甲的照顾。3、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要求从照顾弱势群体的角度充分考虑。4、希望原告周某甲息诉,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周某甲、徐某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周某乙。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及缺乏沟通等逐渐产生矛盾和冲突,并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为此,周某甲曾于2012年8月21日、2013年5月7日、2014年3月3日和2015年1月4日四次分别起诉要求离婚,均被本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周某甲以夫妻关系未能改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再次涉诉,故引起本案诉讼。庭审中,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本院调解未成。以上事实,有结婚证、(2012)张塘少民初字第0087号民事判决书、(2013)张塘少民初字第0033号民事判决书、(2014)张塘少民初字第0017号民事判决书、(2015)张塘少民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首先,原、被告双方婚前经过长时间的相处和了解,双方从相识、恋爱、结婚生子至今已经二十多年。且目前婚生子周某乙尚未成年,仍在求学阶段,其健康快乐的成长也需要一个稳定的家庭环境。其次,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徐某不幸身患重疾,并导致身体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原告周某甲应当履行扶助义务,给予被告徐某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慰藉,以帮助其树立逐步康复并继续坚持好好生活下去的信心和勇气。虽双方目前已分居多年,但主要原因是由于被告徐某身患××,双方的分居并非完全出于感情的因素,原告周某甲据此要求离婚依据不足。最后,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和夫妻关系现状综合分析,本院真诚的希望双方能够真心呵护夫妻之情,都能以宽容的心善待对方,理性看待婚姻中的各种矛盾,并妥善化解矛盾。综上,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要求离婚的理由并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本院未准许双方离婚是想再给双方的婚姻一次和好的机会和可能。既然被告徐某不同意离婚,就应当做出更多和好的努力。至于原告周某甲,也应当有更多的担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妻子力所能及的帮助和照顾,积极履行法定的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以期能共度难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李 军人民陪审员 陈 艳人民陪审员 肖惠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