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王华与穆艳帅、穆占中、王小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穆艳帅,穆占中,王小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邓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王华,男,生于1952年7月18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穆艳帅,男,生于1998年5月6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穆占中,男,生于1967年2月21日,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小菊,女,生于1966年2月11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华与被执行人穆艳帅、穆占中、王小菊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多方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标的4.5万元,目前未执行到款,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法民初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义磊审判员 张少庭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