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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1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田伟非法持有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伟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1564号罪犯田伟,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2002年9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7年2月12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0日作出(2010)杞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田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2009年10月12日起至2023年10月11日止。田伟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7日作出(2010)汴刑终字第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7月8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9月10日对田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田伟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0月10日,田伟携带毒品和制毒工具乘坐广东省东莞市至河南省杞县的长途客车,次日在杞县境内被公安机关查获。田伟携带的559克被检物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田伟系累犯。罚金4000元已于2014年4月4日缴纳。罪犯田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得8次表扬,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田伟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9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