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民初1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尹超与王玉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超,王玉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民初1933号原告尹超,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被告王玉琳,女,1978年9月23日出生。原告尹超诉被告王玉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2016年6月13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超、被告王玉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超诉称:被告于2014年3月12日和2014年9月6日因急需用钱分别在原告处分两次借款共计20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2分。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予以还款。现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放弃利息主张。被告王玉琳辩称:同意归还本金,现在无力支付利息。当时约定月息4分。借款是分两次借的,第一次利息支付大概一年左右,第二次利息支付时间记不清了,但利息基本都是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原告尹超提供借条2张,证明: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0万元。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均无异议,本院均予以认定。依据原、被告诉辩意见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3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到尹超现金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借款人:王玉琳日期:2014年3月12日”。2014年9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尹超现金伍万元整。(¥50000.00)借款人:王玉琳日期:2014年9月6日”。以上借款,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本院认为:被告王玉琳向原告尹超借款20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对此亦无异议,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玉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尹超2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晶晶人民陪审员 张福培人民陪审员 吴建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姣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