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11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洲支行与赵建平,魏晓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洲支行,赵建平,魏晓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1039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洲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晶,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琼,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建平。被告魏晓莉。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司深圳新洲支行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郑 玉 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穗(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