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7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葛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7037号原告:葛XX,女,X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泰华X,身份证号码:X被告:李XX,男,X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X,身份证号码:X1。本院在审理原告葛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宏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葛XX负担。审判员 庄照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孟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