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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2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孙国强与冯先杰、游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强,冯先杰,游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4民初2502号原告孙国强,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托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员工,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冯先杰,男,1989年6月3日出生,汉族,郑州美造名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游泳,女,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原告孙国强诉被告冯先杰、游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国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先杰、游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26日,被告冯先杰向原告借款150000元,承诺于2015年3月25日归还,利息为月息2%,被告游泳提供担保,有《借款合同》和《借据》为凭。二被告是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郑州美造名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和家庭共同生活,被告游泳应承担连带责任。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但二被告拒不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42000元,共计19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将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36000元,共计186000元。二被告缺席,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6日,孙国强(××)、冯先杰(借款人)、游泳(担保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一份,主要约定: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50000元,借款期限为两个月,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5年3月25日止;2、借款利率为月息2%,利息自借款人实际提款之日起计算,计息方法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结息日为每月1日(结息日为节假日的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3、还款方式为借款到期一次还款;4、借款人如不能按时归还借款,担保人保证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代借款人偿还应付未付××的本金及合同约定利率的利息。同日,孙国强通过中信银行郑州紫荆山路支行向冯先杰的指定账户分三笔共转账150000元,冯先杰出具《借据》一张,载明:今收到孙国强(××)人民币现金150000元,2015年3月25日归还××150000元。借款到期后,冯先杰支付借款期间利息,因未偿还孙国强借款本金,引起争诉。在诉讼过程中,孙国强称其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求支付利息36000元是按照《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月息2%的标准,自2015年4月起计算至2016年4月。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将借款150000元支付给被告冯先杰后,被告冯先杰应当按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冯先杰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36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游泳作为担保人,应对被告冯先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缺席,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提供相应证据,由此对其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先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国强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36000元。二、被告游泳对被告冯先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40元,由被告冯先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徐苗苗人民陪审员  何长海人民陪审员  秦瑞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