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方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03刑初384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男,汉族,1959年10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身份证号码3404031959********,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南市田家庵区田东纸厂村**楼2单*室。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2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9日被淮南市田家庵区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6月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淮南市公安局于2016年6月7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辩护人汝伟,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6)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汪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及其辩护人汝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至2016年1月27日期间,被告人方某在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田东电厂大门对面的巷子内租房,购置8台连线机、3台飞机赌博机(共6个把位)、1台老虎机,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营利50000余元。2016年1月27日,民警依法查处了该赌博游戏机房,当场查获上述赌博机,并扣押部分账本及视频监控资料。经现场勘查,该赌博机房距离淮南市田家庵区第四小学159米。2016年2月29日,被告人方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记账账单,证人陶某、杨某、蔡某和郭某的证言,被告人方某的供述和辩解,淮南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光盘、硬盘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方某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从中营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不具有再犯可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具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及积极的悔罪表现。综上,结合上述被告人所具有的的法定酌定及酌情的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同时兼顾“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方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2016年1月27日期间,被告人方某在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田东电厂大门对面的巷子内租用一处平房,购置8台连线机,3台飞机赌博机(每台赌博机2个把位,共6个把位)和1台老虎机,共计12台赌博机(15个把位),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营利50000余元。2016年1月27日,淮南市治安支队在工作中发现并依法查处了该赌博游戏机房,当场查获上述赌博机,并扣押部分账本及视频监控资料。经现场勘查,该赌博机房距离淮南市田家庵区第四小学159米。2016年2月29日,被告人方某主动到淮南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投案,如实供述了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淮山公(淮)行罚决字(201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山公(淮)行罚决字(2016)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山公(淮)行罚决字(2016)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公(治)扣字(2016)1号扣押决定书,淮山公(淮)行罚决字(2016)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记账账单,归案经过,证人陶某、杨某、蔡某、郭某的证言,被告人方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赌博,并从中营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方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方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对方某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本院认为结合方某的违法所得数额、赌博机的台数等情节,依法不宜适用缓刑,故该量刑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17年6月6日止。)二、被告人方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赌博机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轩 毅审 判 员 李玲云人民陪审员 崔 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