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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中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云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黄浙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云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黄浙东,江西东亿科教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中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云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榴云路商业街A幢三楼,组织机构代码:58659430-0。法定代表人:徐丰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浙东,男,汉族,1975年7月12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江西东亿科教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85号A座1单元301室。组织机构代码:75113238-9。法定代表人:黄浙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2014)洪仲裁字第222号裁决书,被执行人江西东亿科教产业有限公司、黄浙东应向申请执行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云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62997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仲裁费20379元。根据申请执行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云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云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南昌仲裁委员会(2014)洪仲裁字第22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6月28日,本案执行标的为156.2997万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为156.2997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云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南昌仲裁委员会(2014)洪仲裁字第22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仲裁委员会(2014)洪仲裁字第22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国栋审判员  姚 国审判员  厉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震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