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3财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茌平县实验小学与姜霞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茌平县实验小学,姜霞,姜同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财保71号申请人:茌平县实验小学。法定代表人:侯文明,校长。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被申请人:姜霞,女,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被申请人:姜同德,男,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鲁1523财保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姜霞、姜同德在银行账户的存款25425元的冻结。审判员  崔洪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