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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1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乔桂珍诉于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桂珍,于亚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1民初1054号原告:乔桂珍,女,汉族,1953年9月25日出生,吉林省蛟河市民主街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民主街朝阳路***号。委托代理人:孙立波,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亚刚,男,汉族,1973年2月14日出生,吉林省蛟河市河南街杨木林子村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河南街杨木林子村*组。委托代理人:王凤章,蛟河市乌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乔桂珍与被告于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受理,2016年6月16日由审判员赵宏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桂珍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立波,被告于亚刚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凤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乔桂珍诉称:2013年3月20日,于亚刚以进货名义在乔桂珍处借款40000.00元,约定2013年6月20日还款。借款到期后,经乔桂珍催要,于亚刚没有偿还。现诉至法院,要求于亚刚立即偿还借款40000.00元。于亚刚辩称:2013年3月20日,于亚刚根本就不认识乔桂珍,直到2015年春节帮业务员齐春霞往家里送东西,见到乔桂珍,才知道其是齐春霞的母亲。40000.00元不是小数目,乔桂珍怎么会将钱借给不认识的人。实际情况是,齐春霞是于亚刚雇的业务员,2012年12月10日,因进货在齐春霞处借款20000.00元,没有打条,2013年3月20日,再次借款20000.00元,加上上次借款,一起为齐春霞出具40000.00元的欠条。2013年4月至12月齐春霞的工资也被于亚刚借来使用,2013年12月24日,齐春霞让于亚刚出具一个总条,经计算其工资及之前的40000.00元,共计66100.00元。于亚刚要求其把40000.00元的欠条拿回来,齐春霞说条丢了,也过期了,打个总条那个条就没用了,于亚刚信以为真。综上,该笔40000.00元是含在于亚刚为齐春霞出具的66100.00元欠据中,齐春霞已于2015年起诉于亚刚。经审理查明:于亚刚于2013年3月20日在乔桂珍处借款40000.00元,约定同年6月20日还款,于亚刚为乔桂珍出具欠条一份,逾期后于亚刚没有还款。现乔桂珍诉至法院,要求于亚刚立即偿还借款400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欠条1份。本院认为,于亚刚在乔桂珍处借款,并为其出具欠条,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现于亚刚没有偿还借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乔桂珍要求于亚刚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于亚刚辩解该笔借款含在其为齐春霞出具的66100.0元欠据中,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辩解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亚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乔桂珍借款本金4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于亚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宏国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慧(此件共2页,共印8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