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3民初2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金国存与周孝属、杨菊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国存,周孝属,杨菊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2496号原告:金国存,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赤城街道丰泽小区32幢101室。被告:周孝属,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三合镇建设村友谊路6-8号。被告:杨菊萍,女,198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三合镇建设村友谊路6-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国存与被告周孝属、杨菊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国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1210元,保全费270元,由原告金国存负担。审 判 员 忻鹏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杨敏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