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吉林省家天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家天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816号原告:吉林省家天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现住所:长春市经开区会展大街与昆山路交汇处。代表人:陈文壮,董事长。被告:李微,女,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家天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家天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家天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吉林省家天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林审 判 员 张尽美人民陪审员 魏 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佳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