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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执4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林港涛与张兴、王洁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港涛,张兴,王洁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1执4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港涛。被执行人:张兴。被执行人:王洁芬,林港涛与张兴、王洁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甬镇商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港涛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兴、王洁芬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港涛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11执4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佳审 判 员  李 辉审 判 员  陈增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严逸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