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82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省陆路雪食品有限公司诉滕喜彦种植回收合同纠纷y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陆路雪食品有限公司,滕喜彦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644号原告吉林省陆路雪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长明,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大明,系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滕喜彦,男,汉族,1947年12月20日生,农民,现住吉林省乾安县余字乡张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陆路雪食品有限公司诉滕向丽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在规定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40.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杨 壮人民陪审员  刘雪梅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永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