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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执恢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丁海生申请梁金凯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海生,梁金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恢39号申请执行人:丁海生。被执行人:梁金凯。丁海生申请梁金凯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白洮西民初字第46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丁海生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安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丁海生撤销执行申请,本案执行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忠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