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执恢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丁海生申请梁金凯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海生,梁金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恢39号申请执行人:丁海生。被执行人:梁金凯。丁海生申请梁金凯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白洮西民初字第46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丁海生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安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丁海生撤销执行申请,本案执行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忠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