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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锦富与被执行人温锦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锦富,温锦玉,乔小龙,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967号申请执行人高锦富被执行人温锦玉被执行人乔小龙被执行人张伟申请人高锦富与被执行人乔小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53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温锦玉、乔小龙、张伟限期向申请执行人高锦富支付所欠款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车牌号为陕KBL4**号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陕K456**号灰色宝马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陕J006**号白色览胜牌越野车均登记在被执行人乔小龙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车牌号为陕KBL4**号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陕K456**号灰色宝马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陕J006**号白色览胜牌越野车三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虎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