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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民终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郝连敏、于金江与吕志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连敏,于金江,吕志成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民终7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郝连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现住吉林省龙井市。上诉人(原审被告):于金江,户籍所在地敦化市,现住吉林省龙井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志成,现住吉林省龙井市。上诉人郝连敏、于金江因与被上诉人吕志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2015)龙民二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郝连敏、于金江于2016年6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郝连敏、于金江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郝连敏、于金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上诉人郝连敏、于金江负担。审判长  刘晓娟审判员  林 美审判员  朴美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香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