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民终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郝连敏、于金江与吕志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连敏,于金江,吕志成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民终7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郝连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现住吉林省龙井市。上诉人(原审被告):于金江,户籍所在地敦化市,现住吉林省龙井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志成,现住吉林省龙井市。上诉人郝连敏、于金江因与被上诉人吕志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2015)龙民二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郝连敏、于金江于2016年6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郝连敏、于金江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郝连敏、于金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上诉人郝连敏、于金江负担。审判长 刘晓娟审判员 林 美审判员 朴美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香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