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6民终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6民终2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男,1974年6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91974********,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潜江市江汉油田向阳建新路*号**栋***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1984年11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51984********,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湖北中原地产职工,住湖北省潜江市红梅路*号。上诉人郑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别瑶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赵湘湘、代理审判员王青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郑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某撤回上诉的申请自愿、合法,应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郑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别瑶成审 判 员 赵湘湘代理审判员 王 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尤爱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