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3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济南邦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济南邦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3150号原告周丕海,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委托代理人李倩,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邦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许连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丕海与被告济南邦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丕海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丕海撤回对被告济南邦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对被告济南邦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丕海负担。审判员 李 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思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