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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2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麦富强与黄梅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2民初834号原告麦某某,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化州市杨梅镇福境岱山村**号人,农民,住该村。委托代理人李剑钊,男,化州市杨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女,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化州市杨梅镇杜村村委会里埇村人,农民,住该村。委托代理人黄海豪,男,化州市杨梅镇杜村村委会里埇村人,被告黄某某胞弟。原告麦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剑钊,被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海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麦某某称,本院2015年9月18日以(2015)茂化法杨民初字第66号判决书,判决原告与被告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没有好转,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于2016年5月18日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经审查,本院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2015)茂化法杨民初字第66号判决书,判决原告麦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不准离婚。(2015)茂化法杨民初字第66号判决书生效时间为2016年1月14日。原告麦某某于2016年5月18日再次向本院提起与被告黄某某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麦某某于2016年5月18日再次向本院提起与被告黄某某离婚诉讼的时间,与(2015)茂化法杨民初字第66号判决书生效时间未满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麦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