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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7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邓某与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7民初870号原告邓某。被告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员  田井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晏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