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87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邓某与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7民初870号原告邓某。被告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员 田井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晏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