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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1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刘洋洋与刘延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洋洋,刘延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1执163号申请执行人刘洋洋,男,1985年11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延辉,男,1989年12月20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渑民初字第180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刘洋洋申请执行刘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1执1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志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