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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和天下商务俱乐部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和天下商务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12民初1276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周华超,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鄞州和天下商务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樟溪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友东,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和天下商务俱乐部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蔡雯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华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起诉称:《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收录了协会会员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滚石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根据原告与该协会会员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同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以及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也未向原告支付使用费,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的点唱机中完整地收录了原告整理的上述部分作品供公众点播,原告通过公证人员对其中《盛夏的果实》等15首歌曲进行了证据保全。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播放、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爱情》、《阴天》、《北极光》、《没时间》、《真的吗》、《怎么了》、《电台情歌》、《忽然之间》、《双城故事》、《爱情真伟大》、《盛夏的果实》、《想一个男生》、《寂寞的恋人啊》、《爱情有什么道理》、《坚强的理由》15首歌曲,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1000元。被告宁波市鄞州和天下商务俱乐部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光盘1套、(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18059号公证书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1份,用以证明经滚石公司授权,原告对对光盘内收录的《盛夏的果实》等15首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相应权利的事实;2.(2015)浙杭钱证内字第18799号公证书1份,该公证书对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毛建丽与公证人员以普通消费者身份于2015年8月10日到被告经营的“和天下”点播歌曲进行了公证,用以证明被告在其经营场所播放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盛夏的果实》等15首音乐电视作品,侵害了原告著作权的事实。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上述证据均系原件,无明显瑕疵且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系一盒20碟装的DVD光盘出版物,该出版物的包装盒封底印有“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归属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以及音像制品编码“ISBN978-7-7999-2281-2”等内容,内页上列明了20张光盘所含歌曲的名称及演唱者、著作权人滚石公司。其中第10张光盘中包含了《爱情》、《阴天》、《北极光》、《没时间》、《真的吗》、《怎么了》、《电台情歌》、《忽然之间》、《双城故事》、《爱情真伟大》、《盛夏的果实》、《想一个男生》、《寂寞的恋人啊》、《爱情有什么道理》、《坚强的理由》15首音乐电视作品。2012年3月6日,原告(甲方)与滚石公司(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一份,主要内容包括: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前述二者仅限卡拉OK经营场所)、广播权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且有权做此授权的权利(第2.1条)。甲方对乙方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乙方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甲方的名义进行。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乙方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第4条)。本合同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第9条)。2015年8月10日,杭州市钱塘公证处根据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由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毛建丽、该公证处公证员祝某、工作人员沈锋来到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樟溪北路87号和天下商务会所,并以消费者身份办理消费手续后进入57包厢,公证人员首先对店招、包厢现状进行拍摄,随后毛建丽开启摄像机,使用该房内的点歌设备先后点播了包括本案所涉的《爱情》、《阴天》、《北极光》、《没时间》、《真的吗》、《怎么了》、《电台情歌》、《忽然之间》、《双城故事》、《爱情真伟大》、《盛夏的果实》、《想一个男生》、《寂寞的恋人啊》、《爱情有什么道理》、《坚强的理由》15首音乐电视作品在内的歌曲,以摄像机对上述歌曲的点播、播放过程进行了摄像。消费结束后毛建丽结算费用后取得该经营场所出具金额为3180元的发票一张。保全结束后,毛建丽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将所拍摄的视频文件刻录成光盘三套,一套封存在公证处,两套由公证人员密封后附于公证书移交申请人保管。2015年8月18日,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出具了(2015)浙杭钱证内字第18799号公证书,证明上述保全过程由公证人员现场监督,公证书所附歌单记载的歌曲确为现场点播歌曲,与公证书粘连的发票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确系现场取证过程中所得,公证书粘连的照片系现场拍摄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公证书所附光盘一套所储存的内容,确系保全现场取得的摄像资料付至后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审理中,经质证比对,公证书所附光盘中记载的《爱情》、《阴天》、《北极光》、《没时间》、《真的吗》、《怎么了》、《电台情歌》、《忽然之间》、《双城故事》、《爱情真伟大》、《盛夏的果实》、《想一个男生》、《寂寞的恋人啊》、《爱情有什么道理》、《坚强的理由》15首音乐电视作品的画面内容与原告所主张著作权的光盘中载明的相同名称的15首音乐电视作品内容一致。另查明,被告成立于2011年1月4日,经营场所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樟溪北路87号,许可经营范围为歌舞娱乐,包厢48间。本院认为,著作权受到法律保护。侵害著作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原告提交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DVD光盘出版物,封底印有“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归属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内容,该出版物内页中也标明著作权人为滚石公司,与光盘中收录的音乐电视作品放映中显示的著作权人信息一致,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该认定滚石公司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经滚石公司授权取得了独家行使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的专有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约定的三年期限至今虽已届满,但根据约定的自动续展期限条款,在没有证据证明授权人以书面方式对原告的授权提出了书面异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原告与滚石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继续有效,原告仍然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相关著作权利,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出诉讼,原告是本案的适格主体。被告未经涉案作品的权利人的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经营场所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点唱服务,已构成侵害作品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对于原告要求立即停止播放、从曲库中删除《爱情》、《阴天》、《北极光》、《没时间》、《真的吗》、《怎么了》、《电台情歌》、《忽然之间》、《双城故事》、《爱情真伟大》、《盛夏的果实》、《想一个男生》、《寂寞的恋人啊》、《爱情有什么道理》、《坚强的理由》15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经济损失,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或被告的侵权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性质、内容、数量,侵权行为方式、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被告的侵权主观故意程度、经营规模、原告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600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市鄞州和天下商务俱乐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从曲库中删除《爱情》、《阴天》、《北极光》、《没时间》、《真的吗》、《怎么了》、《电台情歌》、《忽然之间》、《双城故事》、《爱情真伟大》、《盛夏的果实》、《想一个男生》、《寂寞的恋人啊》、《爱情有什么道理》、《坚强的理由》15首音乐电视作品;二、被告宁波市鄞州和天下商务俱乐部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600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31元,被告宁波市鄞州和天下商务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蔡雯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江 霞[引用的法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PAGE??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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