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贺召才与刘占、郭娥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召才,刘占,郭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294号申请执行人贺召才,又名贺才。被执行人刘占,又名刘占则。被执行人郭娥女。贺召才与刘占、郭娥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4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占、郭娥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未向申请执行人贺召才偿还借款23.42万元及负担案件受理费4813元。申请执行人贺召才于2016年1月2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6年1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刘占、郭娥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占、郭娥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占、郭娥女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刘占、郭娥女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贺召才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伊民初字第48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杜鹏程审 判 员 贺海燕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朝格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