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02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江世林与罗勇为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世林,罗勇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339号申请执行人江世林。被执行人罗勇为。江世林与罗勇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欠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一致认为:应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彭 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