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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2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江世林与罗勇为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世林,罗勇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339号申请执行人江世林。被执行人罗勇为。江世林与罗勇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欠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一致认为:应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彭 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