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23执213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维戏申请执行杨德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213之一申请人张维戏,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杨德成,男,汉族,居民。张维戏申请执行杨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杨德成无可供执行财产,致该案一时难以执结。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423执21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若有了新的执行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永涛代理审判员  胡立伟代理审判员  吕中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毛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