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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2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贺蒙林与张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蒙林,张宏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136号申请执行人贺蒙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和亭、曹梅,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宏建,男,汉族。本院执行的贺蒙林与张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158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宏建应向申请执行人贺蒙林偿还借款1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案的申请执行费1410元由被执行人张宏建负担。本院依法于2016年5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贺蒙林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十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21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尤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