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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91执5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宁某刚、周某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某刚,周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91执507-1号申请执行人:宁某刚,男,汉族。被执行人:周某伟,男。本院在执行宁某刚与周某伟买卖合同纠纷中,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我院作出的(2016)鲁1391民初674司法确认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涛审判员 何宗泉审判员 王晓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弈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