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字第01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陕西兴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宏伟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兴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170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兴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广济街风雷巷1号金泰大厦1栋8层10802室。法定代表人:刁军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宏伟。申请执行人陕西兴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宏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2015)雁民初字第01448号民事判决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兴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民初字第0144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刘宏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刘宏伟名下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故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标的509100元,申请人未受偿509100元。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170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审 判 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