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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执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北京亚航天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航试金石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亚航天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试金石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淄执字第71-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亚航天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朱培,董事长。被执行人中航试金石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李鲁林,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北京亚航天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航试金石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虽然查封了被执行人中航试金石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一宗,但该财产已抵押给其它债权人,暂不具备变现条件。同时又查明,被执行人中航试金石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北京亚航天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中航试金石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北京亚航天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标的3019802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次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淄商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北京亚航天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晓伯审 判 员  孙兆静代理审判员  李景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