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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民初3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金刚与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刚,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3571号原告:张金刚,男,男1984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被告:李伟,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刚与被告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址,不能够给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且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原告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金刚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800元,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 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安宇 搜索“”